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遵义市辖内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有序发展,维护保险业和客户的正当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之间的业务协调与合作,特设立“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并在遵义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遵义市商业保险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协会党的组织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遵义银保监分局)机关党总支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接受遵义银保监分局纪检部门的监督执纪,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制,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遵义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遵义银保监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遵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接受其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遵义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内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自律职责

1.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约束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制定自律公约。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或接受遵义银保监分局委托,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公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旨在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自律公约体系

3.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遵义银保监分局的委托,通过组织协会人员、会员单位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人员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不定期的自律检查。

4.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损害行业利益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提请遵义银保监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5.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遵义银保监分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服务职责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遵义银保监分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遵义银保监分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2.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的权益。

3.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遵义银保监分局上报重大投诉和案件,认真做好遵义银保监分局批转的投诉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和省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布,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信息化服务水平。

5.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6.承办遵义银保监分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市(地、州)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行使相应职能的保险机构,应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的市(地、州)级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在遵义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遵义市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缴纳入会费;

(四)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无故半年不缴纳会费,对其通报批评或警告;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协会组织事项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三)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享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遇有重大问题选派业务能力强、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表决通过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缴纳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会员大会通过的涉及会员业务经营的决议、业务规则等,需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或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单位会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协会,协会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位,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撒销专业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七)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给与同业制裁和处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三)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工作9年以上,或在金融机构、相关经济部门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担任。协会会长实行轮值或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由理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可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或理事会选举,并由理事会过半数通过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前进行公示。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遵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业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监事会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保险行业协会的决议和相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保险行业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保险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决算;

(三)聘请业内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可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职前进行公示,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遵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主持聘任秘书处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五)常务副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协会秘书处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以及淘汰退出机制。

协会秘书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选聘各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实现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年轻化和社会化。因工作需要,可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报理事会研究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核实;

(三)监督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同意,经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专业委员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议的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额度的确定,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 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遵义银保监分局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年会费收取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采用固定标准,根据年度预算,按照保费规模分四个等级收取;新入会会员单位按最低档缴纳当年会费;非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按2000元/年缴纳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有偿服务所得。经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各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开展有偿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的审计

(一)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遵义银保监分局报送会计报表。接受遵义银保监分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经费,应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遵义银保监分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和财务开支,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向遵义银保监分局报告。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且在年度工作计划之外,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列支,可设立专项活动资金,由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员单位申请退出协会,不退会费和已交费用,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清算方案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注销前,须在遵义银保监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遵义银保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 6 月 2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及协会的具体制度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