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遵义市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会员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适应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遵义市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遵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塔楼13层1号附1304。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自律

(二)维权

(三)协调

(四)交流

(五)宣传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遵义市辖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批准,在遵义市辖内从事保险业务;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协会组织事项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享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审查并经遵义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由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9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四)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工作9年以上,或在金融机构、相关经济部门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六)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七)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给与同业制裁和处分;

(八)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同意后报遵义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后,报遵义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或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审查同意,遵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七)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核实;

(八)监督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和遵义市民政局。

 

第七章  补选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报告并向遵义市民政局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及遵义市民政局。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遵义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遵义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审查同意一并报遵义市民政局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并报遵义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遵义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民政局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年8月25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遵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