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8 10:19:48 来源:富德生命人寿遵义中支 作者:刘亮亮 阅读次数:

 以案说险|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案例介绍】

张女士于2024年1月14因走路不慎摔倒导致右脚踝骨折,发生事故以后张女士向保险代理人说明了事故情况,代理人告知其到二级以上的正规医院治疗即可。2月28日,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经理赔人员查阅,张女士就诊的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公立二级以上医院的要求,不能进行正常的理赔申请。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满,声称其出险以后已经询问过代理人,代理人告知其在二级以上的正规医院治疗即可。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了解到张女士所说保险代理人已经离职,经审慎审核,本次赔付张女士保险理赔金。

【案例解析】

本案中,张女士出险以后,仅仅只是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此事,但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出现保险代理人已经离职,保险代理人不负责,保险代理人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等情形,保险公司就不能第一时间了解被保险人出险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就诊医院不符合合同要求,就会导致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保险合同上均载明有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客户出险以后,本人或者相关知情人员可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客服电话、官网、微信公众号、当地机构电话等进行报案,这样保险公司系统会收到报案信息,有专人及时对接保险事故处理,避免就诊医院非定点医院或事故处理中部分证据缺失等情况。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21条明确: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未及时报案,导致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缺失的,将导致相关当事人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