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7 11:06:44 来源:富德生命人寿遵义中支 作者:刘亮亮 阅读次数:

 以案说险|保险人询问的既往病史

包括体检阳性报告

 

【案例介绍】

2021年1月1日,廖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疾险产品,保额10万元,并购买了补偿性医疗保险。2022年10月,廖女士体检被告知甲状腺结节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同年11月,廖女士在医院确认甲状腺癌。2022年12月13日,廖女士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

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廖女士在2019年12月20日和2020年11月15日在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有甲状腺左叶结节,2020年11月15日的检查结果比2019年12月20日的严重。廖女士在投保时,业务员询问其既往是否生病住院、门诊治疗,并逐一询问告知内容,廖女士回复既往身体健康,检查无异常,无住院、门诊治疗记录,每一个询问都做了否定回答。2022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向廖女士作出拒赔处理。

案例解析】

本案中,廖女士投保前已经患有甲状腺结节,并且甲状腺结节症状逐年加剧,保险人进行了逐一询问,而投保人认为保险人询问的既往病史只是在医院的门诊、住院检查内容,不包括体检,也未详细去看自己的体检报告,因此做了否定回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体检的意义是让我们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一份详细的体检报告会完整的记录个人身体状况。在投保的时候,保险人的询问告知中会问到既往做过哪些检查,有没有异常等类似问题,这类问题指的就是当事人既往的医疗检查,此处的医疗检查包括门诊、住院、体检检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询问告知、如实回答,这样保险人才能作出正确的核保,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供稿:富德生命人寿遵义中支

一审:陈雨寒

二审:何兴元

三审:钟泽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