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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违规承保典型案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6-05-15 15:04:44    来源:中国人寿遵义分公司    作者:温志旭    阅读次数:5次

【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赤峰市金融监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刘XX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评析】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保险机构违规承保此类保险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使用前款规定。

一审:陈雨寒
二审:何兴元
三审:钟泽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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