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客户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为其儿子姚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时,李某在未告知姚某具体投保内容的情况下,代姚某签署了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声明栏。然而,2024年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时,由于该保单属于长期合同,退保现金价值低于李某所交保费。为挽回损失,李某以投保时被保险人姚某未签字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李某的主张后,立即对合同展开审核。经法院审理时认为,虽然投保时代签名行为确实存在瑕疵,但需综合后续情况判断合同效力。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和姚某先后3次利用该保单到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这一行为表明,姚某实际上知晓并认可这份保险合同的存在,可视为一种事实上的追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代签名行为虽有瑕疵,但若被保险人后续通过书面追认(如保全补签名)、缴费或接受理赔等行为明确认可合同,视为对原投保行为的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在此案中,姚某的贷款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补签文件,都构成了法律认可的追认。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合同有效,驳回李某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
【风险提示】
一旦发现保单存在代签名,应即刻通过保全手续补签文件,以免合同被判定无效,致使自身失去保险保障,还可能面临保费损失等问题,务必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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