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令在乎严罚——以法治国促廉政
【时间】春秋末期
【作者】管仲
【出处】《管子·重令》
【原典】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
【释义】行令在于严明刑罚。刑罚严,法令行,则百官畏法尽职;刑罚不严,法令不行,则百官玩忽职守。
管仲(?—前645),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先秦法家思想的先驱。名夷吾,字仲,又称敬仲,颍上(今安徽颍上)人。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计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为齐国上卿(即丞相),被称为“春秋第一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在其主政齐国期间,在齐桓公的支持下,进行一系列的政治法制改革,管仲的思想学说不仅在当时,而且对后世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的言论见于《国法·齐语》,另有《管子》一书传世。
管仲提出:“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从理论上分析,法家的重罚理论基于人性好利说。因为人性好利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孜孜求善,而往往是沿着另一条道路行事,即“今之民巧以伪”。如果对巧诈虚伪者实行德义,只能是为虎作伥。防治巧诈虚伪者最有效的方式是刑罚,因此法的重点是“求过不求善”。
管仲指出,要实现法治,必须严明刑罚。对于破坏社会秩序、不遵守法律的人必须严加处罚。“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犯小错误的人不加以惩罚,那么犯大错的人就会越积越多。但是,要实现法治,又不能仅仅依靠严刑明罚,还必须与行政和教化相结合。
管仲认为,治理好一个国家,仅仅依靠法律、依靠刑罚的威严是不够的,还必须重视教化的作用。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创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迸发,如管仲所言,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这些纠纷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通过道德的约束来缓解矛盾,并与法律相结合,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管仲作为法家的先驱,其以法治国的思想闪耀着光芒。管仲的思想观念同现代的法治理念有许多契合之处,研究管仲的法治理念、文化观念和经济思想,能够使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法治的内涵,对于反腐倡廉、以法治国大有裨益。
注:摘自程继隆著《廉政语录100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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