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9-29 15:26:18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遵义市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贵州省保险行业防止不正当增员行为自律公约》,维护遵义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为,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督促各公司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促进我市人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遵义市人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经在遵各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遵义市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取得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各签约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保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贵州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贵州省保险行业防止不正当增员行为自律公约》、《遵义市保险从业人员、代理人行业禁入制度》和本《公约》约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对故意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规避、影响自律检查的公司给以加倍处罚。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各签约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展业时必须持有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书》,无两证者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条 加强人寿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经各签约公司一致同意,建立并严格执行营销员业内流动四联单(以下简称四联单)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四联单”及“业内流动专用章”由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并下发各签约公司使用。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第七条 各签约公司要尊重保险营销员的正常业内流动权利。营销员离司,必须填写“四联单”递交所在公司,严格按照“四联单”管理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离司营销员所在公司必须接受离司营销员递交的“四联单”申请(对公司拒绝受理“四联单”申请的,营销员可将该“四联单”复印后报备协会人寿险工作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的书面答复。同意离司的营销员必须在1个月内完善所有离司手续,营销员所在公司在其办完离司手续后10天内必须签出“四联单”,不得故意扣压和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离司营销员取得“四联单”后,必须在十日内到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签批手续,超过时限无效。
第十条 接收业内流动营销员的公司,必须凭据“四联单”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并留据备查。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业内从业经历,采取欺骗手段避开“四联单”管理制度进入其他公司或以其它方式开展业务的,一经发现核实并告知录用公司,录用公司应无条件一律予以除名,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二条               严禁以“高薪、高位、”等非正当许诺恶意“挖角”。
第十三条               严禁以手机短信或其它方式对各签约公司的在职保险营销员进行鼓动、游说动员其离开所在公司。
第十四条               严禁保险营销员到其他公司以参加培训的名义,窃取培训人员信息,并对被培训人员进行挖角或动员离司。
第十五条               各签约公司从同业引进人员的,不得从同一家公司关鍵部门、业务团队(部门)整体引进。
第十六条               新机构筹建期间从同一家保险公司各级机构拟引进3名及以上人员(含高管人员、从业人员、营销人员)、已开业机构在6个月内从同一家保险公司各级机构拟引进3名及以上人员的,必须在事前向贵州保监局报告,并同时报备协会。
第十七条               对达到《遵义市保险从业人员、代理人禁入制度》禁入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各签约公司要及时将其名单和材料报送协会,协会将按月向会员公司通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遵义市保险从业人员、代理人禁入制度》,对离司手续尚未办完的人员,各签约公司一律不得录用。
第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在业内流动一年内超过3次以上者,列入“业内流动重点名单”,由协会定期向全行业通报。
第三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签约公司一致同意由协会个险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全权负责本《公约》的监督执行。并开设咨询投诉电话:0852-8267000,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公约》的解释;
二、适时组织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听取检查组检查情况或举报核实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四、讨论决定与本《公约》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议事项以超过到会人员一半以上表决同意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受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协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本《公约》的顺利实施,特建立自律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律保证金制度按以下办法实施:
各签约公司无论规模大小一律交3万元保证金。从签约之日起20日内,将应交保证金足额划入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保证金专户,本息归各公司所有,每年12月25日将余额划回交存公司,但次年的保证金要在元月20日前汇入协会保证金专户。
 第五章 自律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公司自动授予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其本部及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执行违约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各会员公司和所属保险营销人员,根据违约、举报情况采取集中检查和实名书面核实相结合的办法或由专业工作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办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集中检查:
1、            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哪些单位由“个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
2、            检查组成员,由各签约单位派出2名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办事公正的人员组成。
3、     由行协组织召开检查组会议选举组长,制定工作步骤、方法、检查纪律,明确分工,并对整个检查组负责指导。
4、     每次检查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专业工作委员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举报核实:
 1、由各签约单位推荐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公道正派的2人建立“专业检查人员库”。
     2、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接到举报时,从“专业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3名组成核查组。(如抽到被核查单位的人员无效,另行抽取)。
3、被抽到核查的专业检查人员,接到协会秘书处通知,无条件地参加核查工作,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因出差、病伤或其它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要另确定人员顶替。
4、具体核查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和指导。
第三十条 违约行为的确定:
1、被检查、举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无违约行为的证明资料,不提供或拒绝提供的,以检查、举报核实的事实为定性处理依据。
2、检查、核查人员应本着重证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违约事实填写登记表,提交检查、核查组人员表决,以一半以上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违约。
3、检查、核查人员应将核查情况及时向被查单位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并将违约事实登记表交其过目、认可签字。被查单位如对违约事实和性质有异议,检查人员应立即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告诉被查单位领导。如仍不签字,以检查的书面材料作为处理依据并酌情加重处罚。
4、秘书处将检查小组违约材料及意见提交“个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按到会人员一半以上的多数意见认定是否违约,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约行为处以违约金按以下基本原则确定:
1、违反《公约》第3条,经个险工作委员会研究决议处违约金0.5-1万元。
2、违反《公约》第4条,如保险营销员在开具工号后超过半年仍无两证展业的,按《禁入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3、违反《公约》第6、第7、第8、第10、第11、第12条,处违约金1000元。
4、违反《公约》第9条,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手续者,原“四联单”失效,需重新申请填写“四联单”。
5、违反《公约》第13条,每条违约短信处罚200元,其他方式有证据的每次行为处罚200元,由营销员所属公司代扣交保险行业协会。
6、违反《公约》第15、17条,处罚违约金1000元。
7、违反《公约》第14、16、18、19条,一经查实所属公司要按《禁入制度》规定对其营销员予以除名处理,否则将对违约公司处罚金5000元。
第三十二条 签约公司的下属分支保险机构及全体从业人员、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工作差错,均受本《公约》约束,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处罚,由管辖的市级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1、     根据举报核查事实违约的性质和违约金额数量酌情给举报人30%的奖励,每次奖励最高金额以3000元为限。
2、     奖励资金在违约金下列支,由协会秘书处实施。
3、     协会秘书处及签约单位均有为举报人保密的责任。如因泄密造成的后果,对泄密者按“行业禁入”名单处理,任何保险单位不得录用。
第三十四条 各签约单位授予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违约处理的执行权。协会秘书处根据“个险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处理单位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书》,同时在交存的保证金内将相应违约金如数划入违约金专户。违约公司必须在被执行之日起30日内补足被扣减的保证金差额,逾期不补的,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超过所交存的保证金时,应在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差额划至协会违约金帐户,逾期不划者,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进行公开谴责和向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处理单位对违约处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违约处理通知书》5日内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协会秘书处收到材料后及时抽调检查组成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人寿保险常务理事会议复议,秘书处按复议决定执行,并对违约情况进行全行业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效力,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签约公司各执一份,报送贵州省保监局一份。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本《公约》全面覆盖遵义人寿保险市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凡进入遵义保险市场的新公司,为体现自律意愿无论签约与否,均自觉受本《公约》制约。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签定后,签约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若单方撕毁公约或不执行本公约,承担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的违约金并向保监局报告。
第四十条 各签约公司从业人员恶意跳槽、挖角的业内流动,均比照本《公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从2008年 月 日起生效。
    各签约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监证单位负责人签字:
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