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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银保监办发〔2020〕306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省分行,省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股份制银行贵阳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花旗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华能贵诚信托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省分公司,各财务公司,贵银金融租赁公司,华贵人寿保险公司,各保险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贵州富民村镇银行管理部:

《贵州省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贵州银保监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银保监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贵州省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州省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银保监局辖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辖内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贵州银保监局和贵州各银保监分局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管理包括案件的认定、分类、信息报送、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第五条 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机构案件管理第一责任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制定的案件管理法规,应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六条 各机构应当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七条 贵州银保监局对所辖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贵州银保监局系统内各层级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贵州银保监局各机构监管处对本辖区内的案件管理工作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各机构监管处(科)负责人为监管直接责任人。

贵州银保监局法规处对本辖区内的案件管理工作承担牵头责任,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案件(风险)信息统计上报、辖区内案件(风险)协调处置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贵州银保监局可以直接查处各银保监分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各银保监分局查处贵州银保监局管辖的案件。

各银保监分局参照本条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贵州银保监局授权或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机构、各机构监管处及各银保监分局应当按照要求对案件准确分类,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第九条 《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案件信息报告互不替代,应分别报送。贵州银保监局办公室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分送机构监管处、法规处。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十条 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第十一条 业内案件是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机构从业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第十二条 业外案件是指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银行卡盗刷、信用卡诈骗案件,符合下列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作为业外案件报送:

(一)涉案金额等值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涉及银行客户20人以上,或者银行卡20张以上的;

(三)犯罪手法新、性质恶劣,或者引发较大舆情和信访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贵州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贵州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其监管辖区的案件信息报告工作。银行保险机构负责本系统案件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贵阳地区发生案件,法人总部、省联社(农商行、农信社发生案件由省联社负责向贵州银保监局报送)或省级分支机构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报送至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抄送法规处,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报送法人总部。

贵阳地区以外的机构发生案件,法人总部、地区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原则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送至属地各银保监分局,地区级分支机构还应逐级报送至法人总部,农商行或农信社还应报送至省联社。各银保监分局应于收到辖内案发机构报送案件确认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至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抄送法规处。贵州银保监局负责监管的机构法人总部、省联社或省级分支机构在收到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报送至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抄送法规处。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第十六条 机构报送的案件确认报告内容包括:案发机构名称,基本案情及案件分类,案件发生时间和案件发现时间,是否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内外部人员及其基本情况,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时间及立案罪名,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案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七条 贵阳地区内机构发生案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收到机构报送的案件确认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移交法规处。

贵阳以外地区机构发生案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收到各银保监分局、机构报送案件确认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移交法规处。

贵州银保监局法规处在收到各机构监管处移交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由机构监管处将案件确认报告报送至银保监会对口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由贵州银保监局按照监管权限初步核查并认定。

第十九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第二十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贵州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机构、各机构监管处或各银保监分局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章 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一)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

(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

(三)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

(五)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贵阳地区发生案件风险事件,法人总部、省联社(农商行、农信社发生案件风险事件由省联社负责向贵州银保监局报送)或省级分支机构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至贵州银保监局,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报送法人总部。

贵阳地区以外的机构发生案件风险事件,法人总部或地区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原则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至属地各银保监分局,地区级分支机构还应逐级报送至法人总部,农商行或农信社还应报送至省联社。各银保监分局应于收到辖内案发机构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至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抄送法规处。贵州银保监局负责监管的机构法人总部、省联社或省级分支机构在收到案件风险时间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至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抄送法规处。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谁移送、谁报告”原则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机构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其基本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是否已采取措施,事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贵阳地区内机构发生案件风险事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我局收到机构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移交法规处。

贵阳以外地区机构发生案件风险事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我局收到各银保监分局、机构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移交法规处。

法规处在收到各机构监管处移交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由机构监管处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至银保监会对口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机构、各机构监管处及各银保监分局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确认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件续报和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风险事件,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予以撤销。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一节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第二十九条 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按规定提交机构调查报告;

(二)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内部问责;

(三)排查并整改内部管理漏洞;

(四)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五)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三十条 各机构监管处及各银保监分局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或直接开展辖内案件调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组开展监管督查工作,按规定提交监管督查报告;

(三)指导、督促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四)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调查;

(五)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六)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各机构监管处及各银保监分局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相关属地银保监局或各银保监分局移交。

第二节 业内案件机构调查

第三十一条 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担任;机构法人总部发生案件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案件调查工作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处置预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做好舆情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四)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分类,总结发案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六)对自查发现的案件,提出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贵州银保监局或属地各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案件。

机构通过外部举报、外部信访、外部投诉、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外部渠道发现的,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4个月内报送机构调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应详细反映已掌握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重点说明案件发生经过、作案手段、所反映的问题、弄清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关于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相关意见及理由;涉案业务风险排查情况以及风险敞口,案发原因以及暴露出的内控管理问题;机构已采取的措施,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进展情况,侵犯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并将自查发现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三节 业内案件监管督查

第三十五条 各机构监管处及各银保监分局按属地监管职责开展案件督查。银保监分局辖内发生的以下类型案件由贵州银保监局相关监管处室跟踪督办:

(一)银保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

(二)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省局组织督查的案件;

(三)银行业机构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一亿元以下的案件;

(四)保险业机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案件;

(五)在辖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

(六)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七)贵州银保监局认为有必由贵州银保监局组织督查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 贵州银保监局根据案件性质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涉及单类机构的案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相关机构监管处成立案件督查组。重大案件或涉及两个及以上类型机构的案件,经局长同意,成立由相关机构监管处组成的案件督查组,对机构的案件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案件督查组负责对机构的案件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向银保监会对口部门和风险处置局报送督查报告,提出案件责任追究意见,并负责后续材料的上报工作。案件责任追究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特大案件和恶性案件的责任追究以及未尽事宜,由案件督查组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各银保监分局参照本条规定组成督查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贵州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在监管督查阶段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机构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或开展延伸调查。

(二)对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三)督促机构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四)确定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和涉案金额。

(五)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辖内机构对相关业务进行排查。

(六)必要时发布风险提示,向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各机构监管处、各分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应抄报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处、各分局应在监管权限内,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

第三十八条 各银保监分局应于收到机构报送的调查报告15日内将监管督查报告以分局名义报送至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抄送法规处。

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九条 贵阳地区内机构发生案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收到机构报送的监管督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监管督查报告,移交法规处。

贵阳以外地区机构发生案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收到各银保监分局、机构报送的监管督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监管督查报告报告,移交法规处。

法规处在收到各机构监管处移交的监管督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监管督查报告,同时由机构监管处将监管督查报告报送至银保监会对口监管部门。

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四十条 督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关于是否自查发现的案件相关结论,涉案业务风险排查情况以及风险敞口,对案发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情况,案发原因以及暴露出的机构内控管理问题,监管督查工作情况及已采取的监管措施,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进展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督查报告向上级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上级机构监管部门。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报送贵州银保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或各银保监分局。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方案应当按照监管权限与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或各银保监分局沟通。

各机构监管处或各银保监分局应当按照监管权限指导、监督机构开展内部问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内部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负责,案发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问责工作,但案发机构为法人总部的除外。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总部牵头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贵州辖内法人机构组织架构和层级不适用本条有关问责要求的,法人总部应向贵州银保监局提出申请,由贵州银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四条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三)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二)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

(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

(三)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一)发生重大案件的;

(二)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三)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的;

(五)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六)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机构应做出责任认定,并按照监管权限报告贵州银保监局或各银保监分局。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原任职单位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送交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四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案件问责的机构,贵州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要依法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督促其严格执行问责程序。

第五节 业内案件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贵州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对业内案件开展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实施“双罚”。

贵州辖内发生的重大案件,由贵州银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多家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执法的;

(五)多次违法违规的;

(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节 业内案件审结

第五十五条 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8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五十六条 各银保监分局应于收到机构报送的案件审结报告2个月内将案件审结报告以分局名义报送至贵州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处,抄送法规处。

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贵阳地区内机构发生案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收到机构报送的案件审结报告后3个月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案件审结报告,移交法规处。

贵阳以外地区机构发生案件的,各机构监管处应于收到各银保监分局、机构报送的案件审结报告后1个月内以贵州银保监局名义起草完成案件审结报告,移交法规处。

贵州银保监局法规处在收到各机构监管处移交的案件审结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同时由机构监管处将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至银保监会对口监管部门。

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对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或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在审结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八条 机构、贵州银保监局和各银保监分局应分别建立档案,在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第七节 业外案件处置要求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监管督查和案件审结,必要时可以督导机构内部问责,开展行政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机构应针对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机构向案发机构向贵州银保监局或各银保监分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十一条 贵州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在对案发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机构业内案件发生、内部问责、整改落实和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机构应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由贵州银保监局或各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贵州银保监局对于各级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第六十四条 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应当保守工作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案件调查、督查、问责和行政处罚工作应当按规定履职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银保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履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管理有关职责以及对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