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1月,S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2023年6月因阵发性心动过速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S先生2022年5月在某医院确诊过室上性心动过速及T波倒置,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事项,下发拒赔通知。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S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在医院做了心电图,心电图提示正常,S先生遂认为自己心脏疾病已经痊愈,未向保险人告知投保前心脏疾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重大过失未告知,发生事故,保险人依法拒付退还所交保费。
【温馨提示】
阵发性心动过速是一种阵发性过速而整齐的心律。其特征是突然发作和突然停止,但在未发病时心电图是检测不出来的。因此客户在投保时,对于保险人的询问既往病史情况一定要如实告知,避免自己的保障权益受到损害,无法获得保险保障。
联系方式:0851-28265552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大厦13楼
邮政编码:563000
已有 9021621 人访问过本站
Copyright © 2024 遵义市保险行业协会 黔ICP备2020009492号
贵公网安备 52030302000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