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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22-10-28 11:08:18    来源:富德生命人寿遵义中支    作者:周邑    阅读次数:592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吴女士(投保人)为自己在我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三年前吴女士曾因患甲状腺结节在我市某医院就医治疗,在购买我司重疾险时吴女士故意隐瞒了病史,已按标体承保。2021年3月,吴女士因确诊甲状腺癌在我司申请理赔经核查,吴女士投保时为隐瞒病史投保,我司决定允以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认真阅读并了解保险条款,在健康告知时应做好如实告知自身身体状况,如不告知,一旦发生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至于是否退还保费,取决于性质是故意未如实告知还是重大过失。总而言之,认真了解保险,做好如实告知,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富德生命人寿遵义中支

一审:陈雨寒

二审:何兴元

三审:钟泽轲

一审:陈雨寒
二审:何兴元
三审:钟泽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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