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诉讼案例:
2019年6月15日,郑某(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2019年9月30日,被保险人郑某在横峰县境内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第三方车辆撞击身亡,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保险人郑某对该次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郑某的家属向A公司申请理赔,A公司调查以后认为被保险人驾驶的摩托车无机动车行驶证,属于免责情形,故作出了拒赔结论。原告却认为A公司未就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应该视为无效,而且被保险人在该次事故中亦被交警认定不负责任,故认为A公司应予理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A公司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履行了免责
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被保人郑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不负责任的情
形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A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六条第七项
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由于该条约定使用了“导致”一词,故适用该免责情形的构成要件即包括2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二是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间存在因果联系。
法官认为:本案中,由于交警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不
负责任,故可据此认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因此不能适用上述免责情形。
风险提示
机动车年检,一个生活中的小细节却成为无法得到保险
保障的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本案中法院认为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因此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以免责条款进行拒付。但如果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一定不会给付。这给予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深刻的一个反思,不要忽略任何一个可能导致你无法获得保障的小细节,在购买保险时也应该详细的阅读清楚保险的免责条款,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富德生命人寿遵义中支)
审核:钟泽轲
校对:朱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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